|
[接上页]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企业创新投入强度大,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高,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近三年年均不低于3%,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年均不低于4%;建立了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高成长性。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近三年年均营业增长率25%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年均营业增长率35%以上。 (四)具有优秀企业家、高层次人才(团队)。企业领导团队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理念强。企业或企业主要管理者原则上应获得过苏州市级以上荣誉表彰。高层次人才(团队)原则上已入围中组部“千人计划”、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人才计划。 (五)体制机制创新成效突出。制定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运用新理念、新结构、新管理、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创新构建企业高效成长的体制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企业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和信誉,无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行为。企业主营业务突出,营运模式可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三、确认和管理 苏州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申报、确认、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市、区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一)前期培育。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先锋企业前期培育活动。 (二)推荐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由企业自愿申请,填写和递交《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经各市、区组织初选并择优推荐。 (三)确认命名。苏州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创新先锋企业考核评价工作,提出拟确认的创新先锋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苏州市政府发文命名“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并授牌。 (四)动态管理。创新先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复核确认一次,对不参加复核确认或复核不合格的,撤销“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称号并公告。 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评价指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