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发展品牌战略,创新发展模式。家庭服务企业要本着“注重信誉、打造品牌”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进一步研究探索创新家庭服务的发展模式,开发新型家庭服务品种,为居民提供多品种、高质量的家庭综合服务,实现家庭服务的多样化。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家政协会要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促进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对获得is09000认证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7.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积极发挥社区在发展家庭服务业中的作用,探索新型社区建设管理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创办养老、托幼、文化、健身、医疗、物业管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大力发展以城市社区为中心、具备多项服务功能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或网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政府要引导社区组织在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加强与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网络中心服务平台及家庭服务企业的联系,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家庭服务信息。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在提供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的基础上,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化服务。支持社区与家庭服务企业签订《家庭服务合作协议》,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开设“家庭服务窗口”,向居民和企业提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积极引导人们转变消费观念,扩大家庭服务消费领域和消费群体。推动社区家庭服务市场化、网络化、社会化。推进网点建设,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建设面向社区居民的连锁网点。 8.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支持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提供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业务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帮助制定市场营销策略,进一步扩大在主要地域的市场份额,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为家庭服务产业升级拓展空间。加强我市家庭服务企业的宣传推介,组织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全国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介会等行业重大活动,全面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的劳务输出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主要输入地及用工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劳务协作,签订地域用工整体框架协议,实现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人员的规模化、品牌化输出。 四、扶持政策 1.财政支持。除积极向中央财政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外,发挥我市每年3000万服务业引导资金和2000万创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对家庭服务业进行扶持,对“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向从事托老、托幼、托病等具有公益性质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倾斜。各级政府要以购买发放“家政消费券”的形式向老红军、劳动模范、特级教师、优秀技师、专家学者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 2.税费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后,3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定额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后,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大学生以及城市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上述相应的收费优惠支持。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贷款支持。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对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优先予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认定后,可按200万元-4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具体贷款方式按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