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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瘦肉精”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全面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监管纳入药品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使用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原料药及生产单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生产前必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生产、供应、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严查销售流向,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药品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生产莱克多巴胺的企业进行逐一清查,全面掌握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从业人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2009年、2010年、2011年1至3月份产量、销售量、库存及销售流向(包括销售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等情况,使莱克多巴胺在源头得到有效控制。对含有“瘦肉精”的新产品生产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要求企业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企业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扩大检测密度,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查清缴行动,对放弃使用“瘦肉精”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于处罚。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瘦肉精”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追本溯源,查找犯罪源头,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各检疫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管理,坚决打击倒卖、伪造、变造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和屠宰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和检验报告,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牛、羊)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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