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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技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牛、羊)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技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和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营主体规范治理,切实加强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认真审查企业经营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注册登记,严把主体准入关。对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前置许可或有关资质的,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肉制品的违法行为,集中开展肉类市场执法专项检查,突出重点,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等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发现出售含有“瘦肉精”肉制品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查封、扣押其商品,依法从重查处并及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完善肉类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市场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肉类制品的索证验票、进销货台账和信誉卡等监管制度,对无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肉类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监督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检验检疫、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对肉类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肉品索证索票专项检查,以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严查各餐饮单位肉品原料索证索票情况,对未建立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票证与所购肉品不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的行为,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1年8月末前)。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和畜牧、公安、质技监督、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目标和措施,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9月-2012年4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由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为强化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少良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省、市模式,建立本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织。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肉牛、肉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瘦肉精”各环节的监管职责,落实具体措施,强化行政监察及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