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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11〕13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8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贯彻实施,现就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我市2020年前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作出了统筹安排,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是加强土地管理、统筹各业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促进我市城乡建设进一步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促进有效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先安排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保障重点建设,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有效控制建设开发的规模、布局和进度,规范土地市场,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也是依法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的基础依据。《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利用计划的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均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整个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处于先行地位、综合地位。

  

  二、切实维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一)从严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在规划期内必须保护的耕地及基本农田目标和任务,对各类建设用地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安排,保证了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后,除涉及交通道路、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以外,原则上2年内不得修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不得规划定点,不得安排用地,禁止随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分为发展区域方向和布局修改与交通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修改两类,发展区域方向和布局调整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交通道路、水利等线性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每年进行1次,并尽可能结合在区域和布局调整中予以充分考虑。调整后的建设用地允许规模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规模。发展区域方向和布局调整不得涉及基本农田。

  

  (三)开展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程度进行分析,对规划实施措施的落实及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3至5年进行1次。其主要任务包括:规划的实施评价,包括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包括案例数、面积、发生频率、原因等),规划项目和实施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规划实施的效益评估,包括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规划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和接受程度等。通过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定期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及时发现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对策建议,为修编规划提供依据。

  

  (四)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为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行政区划调整,或因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城镇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可依法按规定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列入但符合相关行业规划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因落实用地规模及位置确需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按规定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其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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