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委市人社局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委市人社局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委市人社局报送的《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

  (西安市民委、西安市人社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推进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市将开展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和“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思想。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作为促团结、促和谐、促进步的重要举措,通过宣传和表彰近年来我市各条战线上涌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深入机关、乡村、学校、社区、企业、部队,激励和号召全市各族人民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成立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朱智生 西安市副市长

  副组长:张 旗 市政府副秘书长

  贺维海 市民委主任

  荆建民 市人社局局长

  成 员:杨 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新芳 市民委副主任

  巩 军 市公务员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委。办公室主任由马新芳同志兼任。

  三、评选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条件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条件

  1.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各族群众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

  2.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重视民族工作,定期研究民族问题。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切实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坚持对各族群众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宣传教育。

  3.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在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

  4.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争当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先进院校、模范机关、企业、村组等活动,成绩突出;积极开展军民团结、警民团结共建活动,效果明显;积极组织参与抗震救灾、扶贫帮困、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等重大活动,为增进民族团结做出突出贡献。

  5.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积极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6.维护民族团结长效机制健全。定期研究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近5年来,本单位(辖区)未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

  7.重视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在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及时处理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成绩突出。

  3.坚决维护祖国利益、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坚持原则,主持公道,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