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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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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宏观形势研判和风险识别预警,完善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重点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保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寿险退保风险,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根据不同风险类别,科学制定持续恢复和风险处置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限制、整顿、接管、撤销、关闭和破产等相关措施,确保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规范保险公司重组、并购等行为,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业务转让实施程序。科学界定市场退出的条件和标准,实行稳妥的市场退出方式。通过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市场优化组合,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建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救助和融资机制,提高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效率,不断积累和扩大保险保障基金规模,进一步增强行业抵御风险的保障能力。

  

第五章 强化应用 全面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坚持把信息化作为保险业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途径加以积极推进,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促进行业经营管理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十六)加强信息化治理和制度标准建设。推进保险机构信息化治理体系建设,完善保险机构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职能,加强信息化绩效管理和评价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和实施信息化审计制度。进一步健全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积极推动保险标准的修订完善和普及应用。规范行业信息化发展,建立信息安全保障、电子商务应用等管理制度。研究鼓励支持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研究制定保险信息化应用和科技创新激励制度、保险信息化外包管理政策。制定实施保险业数据集中和分析制度,整合行业数据和监管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质量,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机构、各地区的信息标准化工作,推动建立行业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行业数据资源在风险管理、数据精算等领域的利用水平。

  

  (十七)加快推进行业信息化进程。全面提升保险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管控风险能力,积极推进建设功能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提升保险业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应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数据和后援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内部管控的技术水平和刚性约束能力。推动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由单元应用向集成应用转变,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化应用体系。积极推广防灾减灾信息系统的应用,在数据采集、灾害分析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提高保险机构费率厘定、成本核算、损失估算的科学性。树立节能环保理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虚拟化等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创新应用,研究推动电子保单应用,不断提高保险企业信息化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保险销售与服务模式,不断提高保险业的客户资源利用水平。积极推进保险监管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监管部门公共服务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相配套的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提升风险控制和预警能力。

  

  (十八)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保险机构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安全标准,推进落实规范统一的信息安全保障管理与技术指标。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容灾备份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灾难恢复演练,提升信息安全应急能力。大力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安全保障与信息化建设同步和协调发展。

  

第六章 诚信立业 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


  

  

  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牢固树立诚信理念,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切实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

  

  (十九)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立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根本的行业理念,以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为切入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涵盖销售、承保、回访和理赔各个环节的服务标准。继续推进保单通俗化、条款标准化,进一步强化产品销售环节的诚信合规要求,提高销售人员职业操守,严格执行保单售后回访制度。建立欺诈误导销售责任追究机制。确立保险活动争议中保险消费者合理期待保护原则。完善赔付标准和理赔流程,健全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机制,强化理赔信息公开披露,增加理赔服务的透明度。建立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满意度测评体系,完善纠纷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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