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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7
【实施时间】 2011-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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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性传播的重要关口。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普及无偿献血的科学知识。教育部门要将无偿献血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计划,从加强学生健康和品德教育入手,提高年轻一代的无偿献血公益意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在城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采供血机构要加强无偿献血招募工作,建立一支稳固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加强实验室血液质量控制,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工作,提高血液筛查能力;落实采供血机构和临床医务人员培训,从血液采集、检测的源头和临床科学合理使用两方面,保障血液的安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三、做好医疗救治和社会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其中,对于城乡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工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工商、税务、农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自救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较多的地方要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每年定期开展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形成通报反馈和整改落实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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