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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53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成果,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护责任,促进环境整治改造居民庭院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接范围

  

  2000年至2011年,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2010年全市裸土整治战役中,市直机关包保整治改造的居民庭院;未明确管理主体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

  

  二、组织主体

  

  市、区共同投资改造建设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由各区环境综合整治部门负责组织建管交接工作;

  

  市直机关包保整治改造建设的居民庭院,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部门会同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建管交接工作;

  

  各区政府自筹资金改造建设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由区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建管交接工作。

  

  三、接收主体

  

  居民住宅楼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由物业企业接收并负责管理;

  居民住宅楼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楼体有管理单位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由楼体责任单位接收并负责管理;

  居民住宅楼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楼体没有管理单位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接收并负责管理。

  

  四、交接程序

  

  (一)提出申请。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由建设(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完整的施工内业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相关材料。

  

  (二)现场核查。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时,由组织单位协调交接双方对移交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环境、设施及资料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存在问题的,由组织单位向移交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合格后,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三)办理手续。现场核查合格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在组织单位监督下,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盖章,并将有关设施、资料移交接收方管理。

  

  (四)管理责任。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自交接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未办理交接手续或者限期整改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仍由原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管理,至正式办理交接手续为止。

  

  (五)管理标准。接收单位负责对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整洁、绿化达标、道路平整、设施完好、资料齐全。

  

  (六)建站要求。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移交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建立物业服务站,按照物业服务收费要求、管理标准开展管理工作,年内建站率达到100%。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7月25日-7月31日)。各相关部门完成建管交接统计核准、组织动员、主体认定、试点筹备等工作,全面启动环境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工作。

  

  (二)试点阶段(8月1日-8月20日)。各有关区政府完成100个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试点工作。

  

  (三)推进阶段(8月21日-9月20日)。全面开展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工作。

  

  (四)验收阶段(9月21日-9月30日)。由市整治办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建管交接工作进行验收、总结。

  

  六、责任分工

  

  (一)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部门负责环境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及以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管理“以奖代投”资金的筹措、划拨和监管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和建立物业服务站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区政府对辖区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和日常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落实本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日常管理和区级管理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信誉评价;协调解决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不明确的区域管理责任进行界定,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责任;接受媒体监督和效能监察部门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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