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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建建字[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1]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住房保障局:

  

  2011年7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河南郑州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敲响了警钟。按照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2011年,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32.82万套,是2010年的2.8倍,建设任务十分艰巨。省委、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上,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放松,要把“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强化监管。截至6月底,全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达到70.9%,工程质量安全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下一步,各级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作为整个质量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列为首要任务,集中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全力以赴,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方面不能出现任何问题。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调整充实监督力量,把辖区内所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专人或专门科室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实施基础、主体、竣工阶段验收现场监督制度,对进场主要材料实施随机性抽检,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必须实施结构性抽检,抽检工作均由监督人员现场抽取试件,由施工、监理单位送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执行。同时,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各项管理和技术措施,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三、突出关键环节,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切实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既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部门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按时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二是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标准规范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除记录、公示其不良行为外,还将限制其在建筑市场中招投标行为,责任人员将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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