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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建建字[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三是严把材料采购进场关。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使用的钢筋、混凝土、砌体材料、砌筑砂浆、节能材料、电线电缆、水暖器材、防水材料等,必须进行进场验收,每批都要进行抽样检测,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使用。进场材料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需要复试的,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数量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的坚决清除出施工现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绝不能因材料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四是严格执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对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专职质(安)检员、见证取样员、资料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中,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专职质(安)检员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盯靠在施工现场,确保现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五是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质量分户验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关口。各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确保交给老百姓的每一间房屋都满足质量标准要求。今后,凡是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要严格执行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把参建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刻在标牌上,让群众直接进行监督和评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对于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解决,绝不能拖延、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四、全面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大检查“回头看”活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署安排,6月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组织开展了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在企业自查、市级普查的基础上,省厅组织8个检查组对全省17个市的34个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了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8月下旬对我省进行检查。从省里检查情况看,各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遍存在建设手续滞后,规划设计水平、参建队伍水平、现场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存在不少质量安全隐患。从现在开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对大检查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所有已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前段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不得拖延更不得推诿扯皮,真正做到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罚、以儆效尤。省里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五、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履其职、各负其责。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要经常研究、经常过问,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要拿出主要精力和时间,亲自组织检查;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按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要靠上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涉及质量安全的有关重大问题。各级都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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