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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2013年底前,木材及木制加工、炼铁、炼钢、冶金煤气、有色金属延压加工、氧化铝、电解铝、有色重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造纸、白酒、食品、烟草、商业、现代物流商贸等18个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 (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逐级全面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各级各类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活动,逐级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及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举报奖励等项制度。 (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实行职业健康承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采取新工艺、新设备,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并要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在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等行业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四、进一步实施“科技兴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负责生产技术工作,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没有条件配备技术人员的中小型企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必须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安全投入。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逐步减少生产一线用工。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在法定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外省、市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技术服务,要按照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优势。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办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咨询、法规和标准制定、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科技攻关立项、安全检查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并为专家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进一步加强事前防范,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一)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每年要安排落实一定的时间、篇幅和黄金时段用于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安监、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要重点抓好中、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行业和发生生产伤亡事故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行政许可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 六、进一步保持监管强势,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一)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把打击非法违法行动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完善工作机制,使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常态化。强化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