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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有序实施,稳步推进。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2011年底结束。

  

  2011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市各相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搭建平台,引导辖区内煤矿企业签订重组协议。同时,按照《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提纲》要求,编制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至11月为实施阶段。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工作方案,全面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或上报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011年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和编制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兼并重组是否符合相关产业规划进行核实,落实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协调落实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采矿权价款处置、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兼并重组时小煤矿的环保准入资格,是否符合环保规划要求;

  

  规划部门负责监督兼并重组方案符合省、市、县各级规划要求;

  

  工商部门负责协调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防火工品非法流入煤矿;

  

  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法制部门负责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中有关法律政策工作;

  

  维稳部门负责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中的维稳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工作情况实施监察;

  

  督办督查部门根据总体要求部署,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办督查;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认真落实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格规划准入。在兼并重组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级、省级各类保护区和所在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环保、规划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限采区内煤矿一律不允许扩界,不允许规划和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在煤炭企业未兼并重组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其非法违规生产;对非法违规擅自组织开工生产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要求,切实做好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杜绝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坚决杜绝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六)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各产煤区(市、县)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同时,在兼并重组期间免征印花税。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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