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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80号)精神,为有效落实本市区、县药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本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本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的试点单位,要在巩固药品“两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通过3年(2011-2013年)的创建活动,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创建活动列入区(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考评制度健全。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全覆盖,区(县)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药品安全工作全面实行目标考核,乡镇(街道)设置药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可与食品安全办公室合二为一) (二)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全面纳入信息化监管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广泛开展药物预警宣传。诚信体系和应急处理体系健全。全面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档案。 (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作用突出,农村药品保障体系完善。实现农村地区药品监管网和药品供应网全覆盖,群众对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五)辖区内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要求,医疗机构药房符合《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无药品安全重大事件发生。 (六)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显著提高,能初步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基本常识,了解滥用药物的危害性,懂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 三、遴选条件 本局将遴选1-2个区、县作为创建试点单位,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试点区(县)遴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独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二)已初步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三)辖区内连续3年以上没有发生过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没有发生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具备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基本条件; (五)已将企业日常监管、药品“两网”建设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逐年增长。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具备遴选条件的区、县,应在2011年8月20日前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向本局申报,并填写《上海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区)申请表》(见附件2)。 (二)遴选。由本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创建试点单位的,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时间为3年,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创建试点阶段(2011至2012年9月)。试点单位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符合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要通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创建工作会议、新闻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创建过程中要按照创建考核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工作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