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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综合考虑项目技术研发水平、创新及成果转化程度等因素,再根据项目研发投入的数额分档次给予补助。 (三)对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监测体系、产业协作配套体系、商业模式创新、企业信息化示范和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等项目,按企业或单位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对获得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国家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品牌企业(单位)和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称号的企业,根据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评定的结果及有关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奖补。 (五)对欠发达地区的补助,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工业投资额、工业总产值等因素测算,兼顾近三年省级财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的份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将确定的资金额度预下达到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根据每年年初确定的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计划,由省经信委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企业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 (二)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共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欠发达地区满足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可同时进行申报,不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额度。 (三)省级有关企业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四)预下达欠发达地区的资金额度,由相关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上报拟支持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材料,并分别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五)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安排。 第八条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一)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随申报通知另发)。 (二)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项目所应用或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等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四)入选参与绩效评价机构库或经政府采购中标的具备财政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或企业设备、技术等实际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按申报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项目审核 (一)对于申报的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的意见。 (二)对于奖励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评定结果,由省经信委按照有关文件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意见,分档次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经审核确定的补助及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财政隶属关系下达补助及奖励资金,并由当地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欠发达地区根据因素法下达的资金额度编报的项目,经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下达项目审核意见后,由相关市、县(市)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三)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 省级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的管理费用支出,按不超过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总额3‰的比例,按实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投资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补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