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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一)省经信委应根据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建立健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度对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为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09〕60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