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起重全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培育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穗建质[2011]677号)的规定,我委起草了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筑起重全承包合同》(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参照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建筑起重全承包合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建筑起重全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建筑起重施工承发包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建筑起重施工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期: 个月,拟从 年 月 日开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至年 月 日停止使用。实际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但开始使用日期不得早于或晚于 年 月 日15天。 (四)施工内容:乙方以自有或联营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进场运输、在工地安装、向甲方派遣使用作业人员、进行使用安全管理、日常维修、日常和每月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拆卸、退场运输等全过程服务(以下简称建筑起重全承包)。 二、工程费用和支付 (一)建筑起重机械型号及价格:
(二)安拆费支付:分两次支付,进场前支付50%,安装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50%。 (三)租赁费的计收和支付 1.租赁费计收的起算之日(以下简称起算之日)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因甲方原因不能安装完毕的,则自建筑起重机械进场之日起第10日为起算之日;因甲方原因安装完毕后不能交付使用的,则自安装完毕之日起第5日为起算之日。 2.租赁费计收的截止之日(以下简称截止之日)为甲方通知乙方的停止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之日的前1日;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退场的,则截止之日变更为乙方将建筑起重机械部件全部运出现场之日;因甲方原因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后未使用的,截止之日为甲方通知乙方的开始拆机之日的前1日。 3.从起算之日起每满一个月的,计收一个月的租赁费; 至截止之日不满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的1/30计收每天的租赁台班费。计收租赁费至截止之日,总数不超过个月的,甲方应补齐个月的租赁费。 4.支付月度租赁费的,甲方应自满月之日起5天之内向乙方付款完毕。逾期10天未付款完毕的,乙方有权停工,停工期间照常收取租赁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乙双方应在截止之日结算租赁费,甲方自截止之日起3天内向乙方支付完毕最后一笔租赁费。逾期未付款完毕的,乙方有权拒绝退场,截止之日变更为乙方将建筑起重机械部件全部运出现场之日。 6.甲方逾期未付款完毕的,乙方按所欠金额每日向甲方收取3‰的滞纳金。 (四)使用作业人员费用及支付:使用作业人员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由甲方支付使用作业人员费用;基本工资(含社保费用等法律规定的必不可少的用工费用) 元/月?人,自甲方通知的出工之日起计算至甲方通知的退工之日的前1日;自甲方通知的出工之日起每满一个月付上个月的工资;至退工之日前1日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2天之内支付给使用作业人员本人。使用作业人员加班费、奖金、福利待遇等,由甲方依法自行决定。使用作业人员擅自离岗的,未发工资的工作天数的工资计付依照甲方规章制度确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现场三通一平,保证适于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安拆以及按常规运输进退场的环境条件(保证吨汽车吊能完成辅助安拆、装车卸车工作);否则,造成安拆和进退场运输费用增加、时间延误的,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严格按乙方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图、附着埋设图的要求,在乙方指导下,制作基础,埋设预埋件,确保基础及预埋点钢筋混凝土承载能力符合要求;因施工现场条件限制不能使用乙方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图、附着埋设图的,由甲方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相应资格的人员设计基础和附着点,并在乙方的指导下按图制作;根据地质情况埋设基础接地线,并向乙方提供基础地质地耐力数据及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