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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进 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 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发挥市、区县两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指导功能,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面强化建筑施工、交 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服务指导,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或屡次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和完善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诫勉谈话等警示制度。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 目标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继续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加大履职考核力度,完善覆盖各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 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 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厉查处每起事故,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严肃惩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区县两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五、夯实基础,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推 进科技进步和企业安全达标。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需 求加大研发力度,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项目成果的转化。特别是要加大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 力度,引导高位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减少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力度,规 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基础管理,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在冶金、机械和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 点强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 位、全过程安全管理。 推进基层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立足特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全面加 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事前监管;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加强安全执法队伍 装备建设,创新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推进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装 备建设,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和大中型企业、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应急救援资源,逐步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 按照国家要求,配合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搜救、船舶溢漏、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应急救援装备,高层建 筑、商场、酒店、轨道交通站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应急逃生装置、安全防护器具。加快城市多灾种早期预警机制建设,着力增强预防和应对极端性灾害能力,加 强城市管理和设施运行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体系建设。 六、强化执法,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水平 进一步强化行 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 力,提高执法效能,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回头看”,巩固“打非”成果,严防死灰复燃。要进一步加大处罚惩治力 度,对“打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 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 格追究法律责任。继续深入推进京沪高铁“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京沪高铁安全的突出问题,优 化京沪高铁运输安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