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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储备计划。建立技能人才调查制度,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引导职业培训。围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城南行动计划以及西部地区转型发展等战略重点,实施技能人才储备先行制度,通过技能人才需求的先行调查、技能人才计划的先行制定、技能人才开发的先行实施,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旅游服务和文化创意等产业,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储备。对掌握绝活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师带徒”技能振兴工程,在本市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并在全国范围扩大招生和培养。

  (四)就业培训援助计划。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坚持就业导向,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和公益性就业岗位需要,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培训与就业对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培训援助,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五)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计划。立足首都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完善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将创业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大学毕业生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实践的综合培训,依托创业服务园区、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成功人士,强化创业指导、创业扶持、创业服务,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科技创业。

  五、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

  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薪酬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职业进行试点,研究探索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充分发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职工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作用,大力推行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

  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技能所做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确定。

  六、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制度。对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非本市户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在京工作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来京务工人员,经本市引进人才综合评价为优秀的,可从外省市直接引进。

  继续加大职业院校高水平教师引进力度,获得或培养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教师,可从外省市直接引进;对职业院校急需紧缺专业的学科带头人,通过了本市引进人才综合评价的,可从外省市引进。

  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咨询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对企业、职业院校根据生产和教学需要引进、聘用的国外专家和留学生,享受本市有关人才的优惠政策。

  七、完善职业培训信息网络建设

  整合信息服务资源,优化信息支撑环境,依托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提升职业培训信息网络功能。夯实基础、集成开发,建立集资源配置、职业分析、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能力开发五位一体的信息共享应用服务平台;丰富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信息服务内容和手段,为企业和技能人才提供培训、使用、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等多维信息服务,完善信息服务交流共享平台;加强职业培训系统网络监管,完善培训过程和风险点的管控,全面提升职业培训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八、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坚持“服务就业、高端引领、内涵发展”的原则,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强职业培训研究,成立市级职业技能研发机构,组建专家队伍,建立研发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发展趋势和人才成长规律探索,做好技能人才的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研究和开发新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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