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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培养制度,建立教师培养专项资金,实施职业培训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建立教师进修基地,加快培养一大批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每年组织不少于1000人的教师实施专业化培训,“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每位专业教师都参加一次培训,“一体化”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0%。建立职业培训教师国际交流学习机制,逐步形成一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专兼结合、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九、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职业培训投入机制。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培训的支持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完善和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合理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企业新录用人员、新生劳动力和来京务工人员等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标准制定、教材题库开发、师资培训、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落实专项经费,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和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以及给予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等工作。

  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的比例提取,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型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其中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区县政府可依法实行统筹,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形成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完善市区两级职业培训管理和培训指导服务机构,形成全市上下紧密结合、运转有效、监督到位、支撑有力的职业培训监管平台,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十、强化职业培训工作组织保障

  要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优秀集体进行表彰。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把职业培训作为稳定就业、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落实责任制,完善措施,加强考核,全面推进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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