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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2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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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1000万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超负荷用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线路未使用国家规定的阻燃材料,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混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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