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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2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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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以及人数难以预计的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10、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一处未安排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两处以上未安排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有一处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有两处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有三处以上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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