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7年7月,我部印发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满足农村地区心血管疾病诊疗需求,提高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服务可及性,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重新评估,严格掌握标准,将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 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 3.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5.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及床旁超声心动图检查。 (2)有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三)有至少2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