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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15日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1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土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地、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园林绿化目标和规划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坐标和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依法划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区域;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现有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依法办理有关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道路绿地、海岸带防护绿地、江河两岸绿地和水库周边绿地等划定绿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办法施行前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录,按照规定划定保护绿地的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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