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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未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城市绿线,或者未将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编制或者未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城市绿线控制图则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城市绿线和批准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市民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者建设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其他法律、法规己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