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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感监测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标本的运送

  样本采集后应当在4℃条件下,于12小时内运送至辖区cdc。血清标本可暂时冻存在-20℃以下冰箱。

  (6)实验室检测

  各辖区cdc实验室接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应在12小时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对于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cdc,在检测完成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对于非国家级网络实验室的cdc,在检测完成后12小时内,将结果报送市cdc,由市cdc将检测结果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发现流感病毒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应当立即上报市cdc,同时将相关毒株和阳性标本送市cdc进行复核检测,由市cdc上送国家流感中心。

  对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需在48小时内进一步进行病毒分离。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或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数小于5份,则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的区县cdc,自行开展病毒分离;不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的区县cdc,将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送市cdc开展病毒分离。病毒分离结果需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分离到的所有符合上送标准的流感毒株,在完成标本检测后1周内,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同时上送国家流感中心和市cdc,非国家级网络实验室上送市cdc,由市cdc负责上送国家流感中心。标本采集到上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3、关联性发热病例监测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接诊医生在发现发热症状的患者时,应主动询问了解3天内其密切接触人群(指共同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或其他接触人员)中是否有类似症状人员,若该患者及其密切接触人群中发热病例达到3人及以上,接诊医生须填写传染病症状监测登记卡,4小时内通过《北京传染病症状监测信息系统》直报市cdc。

  (2)各区(县)cdc每日实时浏览监测系统,对于现住址为本辖区的报告病例,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将传流调报告上传到监测系统中。

  (四)生物安全要求

  有关流感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物资和经费保障

  市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所需的检测设备,流感病原学监测哨点医院与实验室开展市级监测所需试剂和人工费用等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监测工作质量,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统一采购检测所需试剂。

  

  附件:

  北京市呼吸道传染病标本送检表

  送检单位: 送样人:  送检日期: 

  

编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发病日期

采样日期

采样地点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症状(除最高体温填写数值外,出现的其他症状请打勾)

近半年来是否接种过流感疫苗(是或否)

是否服用过抗病毒药物(是或否)

标本类型

最高体温

咳嗽

咽痛

鼻塞

流涕

头痛

乏力

肌肉酸痛

关节痛

腹泻

金刚烷胺或金刚乙胺

奥司他韦(达菲)或扎那米韦

咽拭子

病毒培养液

其它(如: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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