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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发[2011]108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慢性阻塞性肺病诊疗规范(2011年版)

[接上页]
9)抗凝药物。copd患者有高凝倾向。对卧床、红细胞增多症或脱水难以纠正的患者,如无禁忌证均可考虑使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copd急性加重合并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血栓栓塞症时应予相应抗凝治疗,发生大面积或高危肺血栓栓塞症可予溶栓治疗。

  10)呼吸兴奋剂。危重患者,如出现paco2明显升高、意识模糊、咳嗽反射显著减弱,若无条件使用或不同意使用机械通气,在努力保持气道通畅的前提下可试用呼吸兴奋剂治疗,以维持呼吸及苏醒状态。目前国内常用的药物为尼可刹米(可拉明)、山梗菜碱(洛贝林)和吗乙苯吡酮等。由于中枢性呼吸兴奋剂作用有限,且易产生耐受性,同时有惊厥、升高血压、增加全身氧耗量等副作用,对于已有呼吸肌疲劳的患者应慎用。

  11)机械通气。

  重症患者可根据病情需要,选择无创或有创机械通气。同时应监测动脉血气状况。

  ①无创机械通气:应用无创正压通气(nippv)可降低paco2,缓解呼吸肌疲劳,减轻呼吸困难,从而减少气管插管和有创呼吸机的使用,缩短住院天数。使用nippv要注意掌握合理的操作方法,提高患者依从性,以达到满意的疗效。

  nippv的应用指征:

  适应证(至少符合下述中的2项)为中至重度呼吸困难;伴辅助呼吸肌参与呼吸并出现胸腹矛盾运动;中至重度酸中毒(ph7.30-7.35)和高碳酸血症(paco2 45-60mmhg);呼吸频率>25次/min。

  禁忌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为呼吸抑制或停止;心血管系统功能不稳定(顽固性低血压、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死);嗜睡、意识障碍或不合作者;易误吸者(吞咽反射异常,严重上消化道出血);痰液黏稠或有大量气道分泌物;近期曾行面部或胃食管手术;头面部外伤;固有的鼻咽部异常;极度肥胖;严重的胃肠胀气。

  ②有创机械通气:在积极药物和nippv治疗条件下,患者呼吸衰竭仍进行性恶化,出现危及生命的酸碱失衡和/或神志改变时宜采用有创机械通气治疗。

  有创机械通气的具体应用指征:严重呼吸困难,辅助呼吸肌参与呼吸并出现胸腹矛盾运动;呼吸频率>35次/min;危及生命的低氧血症(pao2<40mmhg或pao2/fio2<200mmhg);严重的呼吸性酸中毒(ph<7.25)及高碳酸血症;呼吸抑制或停止;嗜睡,意识障碍;严重心血管系统并发症(低血压、休克、心力衰竭);其他并发症(代谢紊乱、脓毒血症、肺炎、肺血栓栓塞症、气压伤、大量胸腔积液);nippv治疗失败或存在使用nippv的禁忌证。

  对于合并严重呼吸衰竭接受有创机械通气治疗的copd急性加重病例,通常宜采用有创-无创序贯通气疗法。对于因肺部感染诱发急性加重和呼吸衰竭病例,可以采用肺部感染控制窗作为由有创向无创机械通气转化的时间切换点实施有创-无创序贯通气治疗。

  12)其他住院治疗措施。

  注意维持液体和电解质平衡,在出入量和血电解质监测下补充液体和电解质;注意补充营养,对不能进食者需经胃肠补充要素饮食或予静脉营养;注意痰液引流,积极给予排痰治疗(如刺激咳嗽,叩击胸部,体位引流等方法);注意识别并处理伴随疾病(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等)及合并症(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上消化道出血,胃功能不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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