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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质[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10〕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近年来,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数量和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中违反建设基本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道路路面破损严重,桥梁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监管责任方。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建设必须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中。招投标的进行、质量监管手续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强制监督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通过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承担。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的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予以局部停工或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条文查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强化质量意识

  

  (一)建设单位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图纸审查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场使用的所有施工图必须加盖图审合格章。未依据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施工图纸文件,图审部门不得进行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监督,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都必须先进行地质勘察,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工程设计要结合实际使用状况,执行设计标准,达到安全运行的目标。

  

  (三)施工单位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按照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工序管理。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新规范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和验收。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报验、报监相关规定,未经监理验收合格的检验批一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否则视为不合格,必须返工重做。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机具验收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应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进场的必须清退。在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把好原材料、管件、构件质量关。监理单位有权对所监项目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生产厂等实施延伸监理。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查,合格后填写工序质量报验表,经监理单位验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道工序检查验收时,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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