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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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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协保员由乡(镇)政府择优推荐、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聘用,或者由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协保员由乡(镇)推荐的,应在乡(镇)政府的见证下,保险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载明委托业务、工作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委托协议由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报省农险办备案。

  

  11.协保员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办理以下保险业务:

  

  (1)承保。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动员农户投保,登记投保信息;收取保费,开具收据,汇总票款,逐级上交;办理投保信息公示,核实处理农户意见并逐级上报。

  

  (2)查勘理赔。受理出险农户报案,做好有关报案记录;同时,对报案的受灾情况进行初步查勘、甄别,按照有关规定,剔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未达到起赔点的出险报案。对经甄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达到起赔点的出险报案,分户登记和汇总出险面积、受灾程度,逐级报告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对一般理赔案件,协同保险经办机构查勘人员或者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单独进行现场查勘。对重大理赔案件,在联合查勘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理理赔情况公示,对有异议的农户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提议组织重新查勘。

  

  (3)通报灾情信息。关注并掌握当地气象信息,做好气象变化记录。发生异常情况和灾情时,应及时向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做好查勘前期准备工作。

  

  四、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操作

  

  12.承保办理。采取集中投保方式的,村协保员开具保险经办机构专用收据,收取投保农户保费;填制农户投保明细表,在行政村张榜公示;集中填制本村投保单,并将投保单、款项和公示情况报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乡(镇)协保员。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乡(镇)协保员对村投保单、款项及公示情况审核无误后,报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以行政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保农户。采取直接投保方式的,按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13.查勘定损。村协保员受理本村农户出险报案,填制报损清单,逐级报告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查勘通知后,查勘人员应及时赶赴受损现场,查明受损原因,拍摄现场照片,核定受损数量,并与保户沟通、确认,制作查勘记录。及时将查勘记录、现场照片等资料移交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理算赔款,制作赔款明细表。

  

  14.赔款支付。村协保员将保险经办机构赔款明细表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对有异议的农户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提议重新查勘,并将公示情况逐级报告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将公示无异议的赔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五、保障基层农业保险服务工作经费

  

  15.县、乡(镇)政府以及财政、农业等部门履行引导支持、组织推动、协作办理等职责而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保险经办机构开支。

  

  16.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协保员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应按劳务费、交通费、通信费、杂费口径支付工作费用。工作费用由“基本费用+业务补助”构成。种植业保险的基本费用,按种植业保险签单保费总额的3.5%计算支付;养殖业保险的基本费用,按养殖业保险签单保费总额的5%计算支付。业务补助由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试点市根据当地地理环境、工作难易程度、业务质量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保险经办机构扩大或者缩小委托业务范围的,应按照责权对等原则,相应调整工作费用。

  

  17.工作费用应向一线倾斜,村协保员工作费用占比不得低于70%。具体比例由各试点市统一确定。

  

  18.工作费用一律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乡(镇)承办机构;乡(镇)承办机构应出具有效票据,并将费用发放到各协保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工作费用。

  

  六、加强协保员的培训和管理

  

  19.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乡村协保员管理,建立健全协保员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规范协保员行为。要组织开展协保员保险基础知识、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协保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实施协保员业绩考核,提高协保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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