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提高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效率 20.保险经办机构要改进理赔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理赔管理。要防范理赔环节的道德风险,将防控关口前移,前期介入查勘定损工作。可探索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实行县、乡(镇)分级分类查勘。对报损金额或面积较小的理赔案件,保险经办机构可授权乡村协保员直接查勘定损;对报损金额或面积较大的理赔案件,由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乡村协保员共同查勘;对重大保险理赔案件,应按规定成立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对较大或重大赔案,可在对报损农户按照受灾程度分类的基础上,先从中抽取部分农户按规定程序查勘定损到户,然后由乡村参照抽取农户的定损标准对其余农户进行定损。现场查勘定损结果应经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或者联合查勘小组认定后,由保险经办机构理算赔款,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到受灾农户。 21.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设计开发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承保、理赔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要兼顾与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一卡通”管理系统的衔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承保、理赔工作效率。 八、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领导 22.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农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提高基层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3.各试点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担负起指导和督查责任,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要积极组织乡村基层组织,具体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24.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主动加强与基层政府组织的沟通联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