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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朝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和朝阳市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由37条道路交通干线和市内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所组成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构成。

  

  37条道路交通干线为:黄河路、朝阳大街、友谊大街、中山大街、燕都大街、龙泉大街、长江路、新华路、文化路、滨河路、辽河街、竹林路、北大街、南大街、龙山街、珠江路、柳城路、和平街、光明街、营州路、凌凤大街、河东街、疏港路、建设路、红星路、龙江路、云水路、龙城路、商业路、五一路、双塔街、淮河路、剪子胡同、爱民路、兴安街、龙山街、海河路。

  

  3.5 此外,机场周围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中的一类标准实施。各县(市)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声环境适用区划。

  

4.朝阳市噪声适用区划结果


  

  《朝阳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

  

  《朝阳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由朝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朝阳市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方案

  


  建设噪声达标区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推进省级文明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管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噪声适用区划要求,加大对各类噪声源的整治力度,全力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有效控制噪声污染,不断提高城区环境噪声达标的覆盖率,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创建原则

  

  (一)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达到相应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

  

  (二)区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达到相应的环境噪声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三)区内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相关管理部门对区域建筑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与管理规定;午间、夜间施工必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相关管理部门对区域内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制定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与管理规定;城区敏感地段禁鸣喇叭规定落实到位。

  

  (五)区域内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时限

  

  从即日起至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工作。各排污单位按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开展治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加强对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朝阳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公安局、住房规划建设委、综合执法局、交警支队、文广出版局、工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达标区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搞好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全力完成达标区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达标区创建的方案制定、日常监督和组织验收等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的指导和监测工作;负责督促整治工业企业厂界超标噪声源。

  

  3.市公安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固定声源边界噪声整治;负责市区各交通干线的噪声管理。

  

  4.市住房规划建设委:对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加强达标区各道路的路面改造,防止交通噪声污染。

  

  5.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加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6.市交警支队:负责完善禁鸣标志牌,整治交通噪声污染。

  

  (二)工作措施

  

  1.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禁止制造、销售或进口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汽车。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加强达标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路面改造,降低交通噪声污染;在进入禁鸣区主要路口设置禁鸣标志牌,加强日常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鸣喇叭车辆。

  

  2.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广、工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必须采取防止噪声污染措施。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加强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活动管理,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住宅区内家用电器、乐器发出噪声扰民,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噪声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

  

  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范施工作业时间,严格依法审批夜间施工临时排污许可证。

  

  4.工业噪声污染控制

  

  区域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必须限期治理达标;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扩建和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和印刷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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