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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由市规划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协办。牵头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由协办单位参加的联审会,根据项目建议书、国土部门的供地意见和地面、地下建筑情况,分别对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设计条件、环境评价类别、抗震等级、消防、人防、防雷等提出意见和要求,告知注意事项。建设单位根据要求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评估,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平面规划设计。环保部门下发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规划、消防部门对总平面规划图进行联合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规划设计阶段。本阶段终点为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图纸设计、招标公告时间)。

  

  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市住建委、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招标局等部门协办。有拆迁任务的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的同时,由市住建委办理相关拆迁手续。

  

  建设单位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审批后,按照要求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由该窗口牵头实行联合图审。为减少送审图纸数量,降低建设单位成本,牵头部门统一受理3套建筑施工图纸,转交图审室,用于各部门综合审图,消防、规划部门可各留存1套图纸,其它部门不再收存建筑施工图纸。市住建委建立图审档案室,统一保管送审图纸。相关审查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核算、缴纳手续,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在市住建委、市招标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理工程取费类别确认、工程招投标和接水、接电、接气业务。

  

  (三)施工许可阶段。本阶段终点为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6个工作日。

  

  由市住建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办。建设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缴纳经营性服务收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阶段。本阶段终点为建设单位具备办理项目总产权证的条件,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

  

  由市住建委负责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办。

  

  工程竣工验收涉及的市住建、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市环保、消防、气象部门提供评估、检测服务的中介组织应超前服务,及时提交相关评估、检测报告。牵头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将验收申报材料转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并通知有关窗口验收时间、地点,相关窗口人员与后方联系,安排落实验收人员。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规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

  

  具体验收程序为: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作实地介绍或接受验收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验收人员集中讨论交流验收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反馈书面验收结果。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个别单位需重新验收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验收时间和验收结果。

  

  五、组织保障

  

  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成立基建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基建联合审批运行机制,协调解决运行中的疑难问题。各部门要从优化蚌埠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努力克服困难,积极整合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市监察部门派员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保障基建联合审批顺利运作,对在项目进中心、联合审批、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统一收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实施行政问责。

  

  附件1: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联合审批主要项目目录

  


  一、收费类项目

  

  涉及基本建设审批和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收取。

  

  二、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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