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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项目规划选址初审;

  

  2.抗震设防等级核定;

  

  3.项目核准(备案);

  

  4.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查;

  

  5.总平面规划审查;

  

  6.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8.环评类别确定;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0.建筑、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1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12.质量安全报监;

  

  1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4.白蚁预防手续办理;

  

  15.施工许可;

  

  16.城市排水许可;

  

  17.占道施工审批;

  

  18.环保、规划、消防、防雷、人防等验收;

  

  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0.房屋产权证办理;

  

  21.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

  

  22.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等资质审批。

  

  三、中介服务类项目

  

  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项目前置条件涉及到的垄断性中介服务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进入市场的中介服务招标择优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1.建筑施工图建筑、防雷、人防审查;

  

  2.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雷击风险评估;

  

  3.防雷装置跟踪检测;

  

  4.工程竣工资料整编服务;

  

  5.消防检测;

  

  6.供电审批;

  

  7.供水审批;

  

  8.供气审批。

  

  附件2:蚌埠市一般工业项目基本建设审批流程图(略)

  

  附件3:蚌埠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审批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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