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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负责制,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建立政府消防工作议事制度、部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重大消防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建筑施工工地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要带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特别是对列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采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坚持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新建或改造道路应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给水管网的城镇要同步建设蓄水池和取水点,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2010年,各级政府要编制完成“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增加、改建、配置公共消防设施,2011年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按照《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要与所属各部门、街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并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责任制考核的内容,组织考评验收。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把消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有条件乡镇可设立消防办公室,其他乡镇依托综治办、安检办、警务室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综合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2010年,全市30%行政村要完成“成立一支志愿消防队、配置一台农用(轻便)消防车(泵)、建设一个消防活动站(室)、设置一处消防宣传专栏”的四个一建设任务;全市40%社区要完成“成立一支志愿消防队、配置一个防灾应急工具箱、建设一个消防活动站(室)、设置一处固定消防宣传专栏”的四个一建设任务。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2010年,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管理好共用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全市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整合乡镇基层治安协勤员、巡防员、安监员、民兵、保安等人力资源,建立基层火灾综合防控体系。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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