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接上页]


  (二)装备和技术要求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应拥有与生产浓缩果蔬汁(浆)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装备和技术要满足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应逐步淘汰自动化程度低、出汁率低、耗能高的浓缩汁生产装置。鼓励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提高果汁出汁率,降低能耗。

  

  1.检测设施和设备

  

  企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需求,检验技术、检验手段应先进、准确、可靠。

  

  2.生产用水和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

  

  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鼓励将果蔬汁蒸发冷凝水用作原料果蔬的最后一段清洗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3.贮藏设备

  

  企业应建设或拥有浓缩果蔬汁(浆)贮藏库,贮藏能力≥全年浓缩果蔬汁(浆)总产量的50%。

  

  4.废水和副产物处理设备

  

  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企业(项目),必须有废水废液处理系统,并应配备果蔬渣综合利用设备。

  

  三、产品质量安全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检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2000)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qb/t 4111),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企业应明确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过程并进行有效控制。要制定生产工艺操作技术规范,配备具有相应能力或资质的作业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过程的监控,确保关键过程稳定可靠。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地方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和地方标准,并做好达标备案工作。

  

  (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

  

  (五)企业应建立和实施追溯系统,包括原辅料的验收使用、半成品和成品入(出)库批次、标志的管理等内容,实现从原辅料验收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标识和记录,使其具有可追溯性。生产企业应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法律法规、产品预期用途和顾客要求的记录,各项记录至少保存3年。

  

  四、能耗水耗与综合利用

  

  (一)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企业应执行《饮料制造综合能耗限额》(qb/t 406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饮料制造取水定额》(qb/t 2931)的规定,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浓缩果蔬浆参照浓缩果蔬汁的要求执行。其中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的取水量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指标,综合能耗应达到准入值及以上标准。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指标详见表1和表2。

  

  表1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的准入值和先进值

  

产品类别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准煤/吨)

综合能耗限额的

调节系数

备 注

浓缩果蔬汁

果蔬原浆

准入值

500

果蔬原浆为0.15

1.200l以上大袋无菌包装

2.浓缩果蔬汁浓度不小于60%,热浓缩工艺

先进值

400

注:(1)备注栏所列各项,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的包装条件和工艺条件。

(2)黑龙江、吉林、内蒙古、青海、西藏和新疆等北方工厂增加地区性温差调节系数1.1。



  

  表2 取水定额指标

  

产品

类别

取水定额

(立方米/吨)

调节系数

备注

浓缩果蔬汁

果蔬原浆

一级

二级

本表中浓缩果蔬汁的取水定额指70°brix浓缩苹果汁,其他浓缩果蔬汁的调节系数的计算式为:单位产品原料消耗量÷7,假设单位浓缩橙汁的原料消耗量是14,则其调节系数为14÷7=2。

1.≥200l无菌包装

2.不含加水制汁工艺的果蔬汁及浓缩果蔬汁

8.0

10.0

注:(1)备注中的内容是指饮料种类中的基本形式,并为一次性包装容器。

  (2)有调节系数的产品,取水定额为表中所列的取水定额×调节系数。



  (二)废水处理和回用

  原料处理能力为40 吨/小时的浓缩苹果汁加工企业(项目),废水处理能力应≥80立方米/小时。其他品种和其他规模的加工企业(项目),可以根据新水用量及浓缩蒸发量,参照浓缩苹果汁加工企业(项目)废水处理能力的要求进行计算。

  (三)副产物综合利用

  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生产企业,应建设果蔬渣处理车间,以减少污染,开展果蔬渣综合利用,增加企业效益。原料处理能力≤10吨/小时的生产企业,应有果蔬渣综合利用方案和具体措施,例如与具备果蔬渣处理能力的企业合作进行综合利用。

  五、环境卫生与保护

  (一)排放条件

  对各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二)环境卫生条件

  1.企业应识别、评估、确定生产加工全过程的卫生污染,建立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形成文件,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监视(包括监视的频率、人员),制定相应的预防性纠正措施。保持对监视、纠正过程的记录。企业卫生管理应执行《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5)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支持和鼓励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 验收。

  3.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