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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社会责任和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严禁使用童工。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 (二)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各级工业和安全、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对辖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项目(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所称浓缩果蔬汁(浆)系指《饮料通则》(gb 10789)中的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 本准入条件同时适用于果蔬原浆加工行业。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实施中,所执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和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最新版本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内容需调整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五)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六)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