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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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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快推进社区工作专业化。鼓励更多的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测试,到2020年力争社区工作者中持证社会工作者比例达到30%。保证社区工作者中的社会工作者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完善激励机制,提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补贴标准,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者到社区工作;推行社区专业服务,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方法,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专业辅导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心理安抚、家庭调适、社区照顾、社会交往等高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

  

  八、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建设

  

  (一)加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新建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要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助残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有关设计指标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全部纳入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得通过验收。未达标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区(县)政府要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其社区用房问题,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达到350平方米。管辖区域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社区,可适当提高用房标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使用权。

  

  (二)强化社区服务设施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按照“统筹管理、一室多用”的原则,加强社区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建立社区服务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创新运行和维护管理方式,发挥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在运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自我管理、科学使用,最大限度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市政服务单位应对社区服务设施的运行维护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依托“96156”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推进社区居委会管理和服务电子化。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社区内部办公系统和业务综合服务系统,实现社区信息“集中采集、多方使用”。按照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利服务等,分级分类建立“菜单式”社区服务目录。改造升级“96156”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构建以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互动应用和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为重点的“3+1”信息化体系,全力打造信息化、便利化社区。

  

  九、加强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要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将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区(县)、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履行好法定职责,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制定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实现社区民主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完善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设施建设、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社区工作者招聘、新录用公务员挂职锻炼等工作。监察、教育、公安、司法、综治、流动人口管理、环保、社会建设、城乡建设、规划、文化、人口计生、卫生、体育、信息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税务、工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工作者待遇经费、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标准,用于购置社区办公必须的设施设备。提高市级专项培训经费标准,用于支持优秀社区工作者到高校进修学习。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建立社区经费多元筹资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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