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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建管[2011]42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7
【实施时间】 2011-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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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滞留、挪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中小河流治理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建设、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小(1)型和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管理应分别按照财建[2010]436号、财建[2011]47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

  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流域机构、省、市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县级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进行巡回监督,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飞检”和第三方检测。施工方要完善质量检测手段。监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现场检测设备,认真落实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针对跨汛期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应在汛前组织参建单位研究制定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制和险情应急抢护措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度汛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确保度汛安全。

  (六)验收管理

  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针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规模小、建设周期短的特点,在符合国家有关验收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整合简化程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在各地收到建设资金之日起一年内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并在完工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

  我部将进一步完善机关司局和流域机构对口指导监督检查机制,继续深化稽察督导、巡回检查、挂牌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实行年度考核、信息报送和通报等制度,定期公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部稽察办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工程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指导。各地也要把稽察和监督检查作为确保工程、资金、生产和干部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稽察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定期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问题特别突出的项目要挂牌督办。对责任主体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严重违规违纪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财政部和我部还将组织开展针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绩效评价,对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核查,对进度慢、问题多、绩效差的地区和项目,将减少或停止资金安排。

  四、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所在县(市)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队伍和经费,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可探索以乡镇政府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后管护责任主体等有效管理方式。要划定河道管护范围,强化中小河流河道管理,严格依法加强水行政执法,杜绝挤占、乱采、乱挖、乱堆、乱建等现象,保障河道功能和防洪安全。对小型水库管理,可实行划归大中型水库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管站(所)集中统一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等有效模式,切实做到有管理责任主体、有管护人员,有管理经费。所有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将水管体制改革工作作为重要验收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五、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省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总体工作方案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我部。其他有关信息报送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徐永田、翟伟锋、荆茂涛

  电话:010-63202807,63202679,63203224

  传真:010-63202641,63204548

  电子邮箱:shuikuchu@mwr.gov.cn,jmt@mwr.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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