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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 中心名称: 专业领域: 依托单位: (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二○一 年 编 写 说 明 1. 申请报告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 2. 申请报告封面应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3. 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随申请函一并报至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4. 申请报告有关内容如填写不下,可使用a4纸附页。 5. 申请报告以电子版为准,所填文字与数字均为宋体,四号字,不得随意改变申请报告提纲内容顺序及附表格式。 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3000字左右)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五)组建行业研发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一)申报单位及合作单位基本概况 (二)已取得的重大科研、工程化、产业化成果与水平 (三)相关的科研、工程化、产业化现有条件,产学研用的工作基础 (四)现有研发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及未来发展目标 四、拟建的行业研发中心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主要发展方向 (二)主要任务 (三)预期目标(含:近期目标--3年、中远期目标--10年) (四)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五)基础条件建设内容及规模(仪器设备配置、其他配套条件等) 五、拟建的行业研发中心管理与运行机制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 (二)运行机制 (三)产学研用合作模式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一)拟建的行业研发中心章程 (二)行业研发中心基本情况表 格式及填报说明详见本细则附件2。 (三)相关证明材料 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2.研发项目的委托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3.成果鉴定、成果转让协议、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明、工法证明、产品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复印件。4.其他配套证明文件等。
*注:部属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报送; 其他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签署意见后报送。 附件3: 行业研发中心基本情况表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本表所填报的数据均为行业研发中心评审认定的重要参考数据,请务必保证真实、准确。本表所填报数据的统计期限为申报认定前5年,其中时点数据的统计时间截至统计期限最后一年的12月31日。 (一)资产状况和投资状况 资产状况指截至统计时间行业研发中心财务报表中总资产、总负债、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无形资产的数值。 科技经费筹集额指统计期限内来自于政府资金、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渠道用于科研项目的各项经费总额;统计期限内总支出包括科技经费支出和其他各项支出;科技经费支出指统计期限内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涉及固定资产购建费、劳务费等)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r&d,涉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之和。 (二)基础条件 包括已有研发设备、仪器和软件的数量及其购置的原值(以资产负债表为准);按照能否满足工作需求判定研发条件的完备性(完备、一般、不完备)、技术装备水平(国际水平、国内先进、一般)以及设备仪器利用率;建筑面积指行业研发中心截至统计时间,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 (三)人才结构 研发人员数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数量主要指院士、教授、特殊津贴、特聘学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等。 (四)科技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