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养年活动方案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解目标,细化措施,强化巡查,确保管养年活动各项措施贯彻到位;逐年对管养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管理养护工作和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状况。 总结评比阶段(2014年7月至9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系统总结三年管养年活动的经验做法,评估活动实施成效,研究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并对管养年活动中工作扎实、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有关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1.部负责对各地管养年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组织对管养年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份管养年活动实施方案,组建活动机构,明确承办单位和年度目标、责任,完善管理养护各项制度;组织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管养年活动,督促落实管理养护工作职责和措施,监督检查管理养护工作成效,总结推广管理养护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3.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部、省制订的管养年活动方案,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管养年活动具体实施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各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 4.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县(市、区)落实方案并具体实施,指导乡镇做好管养年活动的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狠抓落实,以管养年活动为契机,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认真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的职责,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形成管理养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 1.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各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办法,规范养护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管理等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考核。积极鼓励引导乡级财政、村“一事一议”及社会资金等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2.建立养护巡查制度。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按频率、按比例对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巡查,省级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3.完善监督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以单位和个人为责任主体的考核体系,加强对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与责任主体的工作绩效、评先评优、奖罚体系挂钩。对养护及时、路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养护不力、路况不佳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以效能推动管养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养护质量的提高。 4.推行管养信息化制度。以各地现有农村公路电子地图库和项目库为基础,逐步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的管理养护电子档案,构筑简便宜行、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养护电子基础数据库。依据电子档案科学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推动农村公路管养工作信息化。 5.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管养年活动开展情况。按照不同任务阶段,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出指导意见和指令。每年6月底前和年底前分别向部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 (三)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活动实效。 1.认真落实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县级及以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职能及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有条件的乡(镇)也应纳入地方政府财政。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切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及需地方筹集的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本省、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予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