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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收费标准、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3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9%以上。

  (二)四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0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8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6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8%以上。

  (三)三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7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7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5%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3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3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4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下属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8小时;

  11.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7%以上。

  (四)二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5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5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2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4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5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网络维持主要线路的基本运行和信息网络的运行;

  8.拥有城市统一客服号码,能够提供网络覆盖城市范围内的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12小时;

  10.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6%以上。

  本条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结果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示和公告。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对于没有持续符合相关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可调整和变更其评定结果。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

  (一)公布《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形成初评结果;

  (四)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核实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应当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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