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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五)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

  (六)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议和仲裁,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七)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通过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网站(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关情况的查询服务,公众可以查询等级评定结果,以及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企业等级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要责令改正。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评定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等级牌匾、证书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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