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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从我市实际出发,现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各项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改、经贸、水利、教育、民政、城建、房管、交通、卫生、安监、电力、农办、旅游、气象、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要加强部门联动,着力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广电、水利、交通等部门联合的全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网络共用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未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的县(市)区,要在两年内建成。闽侯、永泰、闽清等防灾重点地区要争取在明年汛期前建设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并投入使用。对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和重要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加密布设雨量收集站点,并与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相协调,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预警预报设备,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进一步完善乡村的预警信息传送发布系统,发挥现代通讯信息的快速优势,充分利用好手机短信和“村村响”广播网、交通电台等,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快速传递给受威胁群众、防灾人员和过往地灾易发区的驾车人等。同时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机构,配齐人员和装备。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要加快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并与驻地部队建立抢险救灾协调机制。民政、经贸、卫生等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用品等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地灾应急机构建设待省里具体方案确定后,各级按方案要求相应进行组建。 三、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区划评价。要把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来抓。通过政府部门组织发动、基层群众广泛参与、地勘队伍专业勘查,全面查清居民住房、学校、厂矿等建筑物周边区域的不稳定斜坡、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情况,全面查清各类灾害的分布情况、具体位置、规模大小、类型特征、灾险程度和威胁范围等,各县(市)区今年内要全面启动,2012年全市全面完成。市级财政今年编列300万元详查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对经济困难、详查经费不足的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当前要迅速组织开展隐患紧急排查,对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地,交通干线、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以及零散居民点、临时工棚开展全面排查,逐个落实防范措施。乡镇(街道)、村居要结合排查中发现的新隐患、新险情,逐个制定《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让有关人员和群众熟悉方案,熟悉避险路线。 四、要充分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大力实施搬迁避让。对于地质灾害搬迁项目,要按照省政府去年出台的灾后重建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资金补助和扶持力度,各地要充分用好用足这项多赢的扶持政策,加快项目安排和实施进度。近期省里将出台“造福工程”实施意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搬迁重建避让异地安置。为了更有力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对于旧宅基地复垦产生的挂钩指标,由市政府按市场价格优先收购,挂钩指标使用费直接进入乡镇的资金专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产生的挂钩指标确需留为自用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挂钩指标使用费参照市场价格。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应尽量通过对地质灾害搬迁后的旧宅基地进行复垦产生挂钩指标,原则上不对外购买挂钩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