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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年初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发展生产,促进流通,保障供应,加强监管,稳定物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食品类价格持续上涨、输入性通胀和翘尾因素影响,全区价格总水平仍保持高位运行,价格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价格运行的短期因素和长期因素并存,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交织,各地、各部门要把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物价过快上涨势头。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 自治区政府决定从2011年8月份开始,将价格调控目标任务逐月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区)政府,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县(区)长负责制。各市、县(区)要围绕2011年后5个月价格预期调控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年价格预期调控目标实现。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继续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通报制度。未完成月度分解控制目标的市、县(区)政府要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积极釆取有力措施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并及时将价格调控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价格调控工作进行督查,年底进行专项考核。 二、切实加强“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建设 严格“米袋子”、“菜篮子”市、县(区)长负责制。各地要多措并举,重点抓好肉、禽、蛋、奶、果、蔬等主要品种的生产和供应。农牧、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研判,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户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增加产品供应,提高本地品种的产出率和自给率,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稳定。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储备制度 商务、粮食、供销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储备制度。对拉动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影响大的猪肉、牛羊肉、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农副产品要适时增加市场投放,平抑市场物价。要引导生产者和经营者加大市场投放力度,保障开斋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主要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基本平稳。 四、大力扶持农产品市场流通建设 各市、县(区)要通过收购、参股等形式,规划建设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农贸市场。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蔬菜直销网络,引导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进入城市社区直销蔬菜。对超市、农超对接、平价直销店的面粉、大米、食用油、牛肉、羊肉、猪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自治区安排40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对影响物价涨幅的重点产品进行限价补贴,川区各市、县(区)也要按照与自治区1︰1的比例安排补贴资金,山区8县和红寺堡区由自治区全额补贴。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和大型农贸市场、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水用电价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宁价综发〔 2011〕15号)规定执行。各市、县(区)年底前应全面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 五、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全区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按照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先一次性补贴5、6、7三个月共120元,后续月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继续超过5%,按月发放补贴额。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要将补贴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组织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今年秋季开学后,自治区财政对区内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按照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生活困难学生每人每月再补贴20元。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要加强大中专院校食堂饭菜质量和价格监管,严肃查处短斤少两,变相涨价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学生生活不受大的影响。 六、清理整顿流通环节收费 各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不得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进场费。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农贸市场要在政府补贴或税费减免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降低租赁费、进场费等收费标准。清理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不合法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免除对早市、马路市场及蔬菜直销店收取的占道费和卫生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