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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同时,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按照“自然因素引发的以政府出资为主,人为因素诱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及时治理”的原则,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四、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一是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市、区)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二是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是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一是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级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街道)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手册、明白卡等各种手段,加大对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以及中小学学生防范地质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抢险、自救、互救能力。

  

  三是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四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充分发挥科技力量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作用

  

  一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省将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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