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是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在省和部分市已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各市和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县(市、区)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增加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投入,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装备,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国家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我省重点地区地质环境远程自动化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的联防联控机制。

  

  四是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中对地质灾害有关科研课题给予重点安排支持。

  

  五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省政府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明确防灾责任单位,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安监、电监、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特别是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三)加大投入,严格管理。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同时,各地要加大投入,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保障范围,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