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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转让、置换、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质物处置变现等环节的评估业务,为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配套服务。

  

  (二)拓展服务新领域

  

  本市资产评估机构要进一步拓展相关中介服务,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努力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提供市场所需的各种评估服务。

  

  积极为政府部门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和有关单位考核投资收益、改善经营管理提供相应的绩效评价服务,特别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环保、能源及其他有关民生的领域充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的作用,提供相关的评估服务。

  

  积极关注新兴产业的发展、新的经济业态的出现以及相关经济管理及政策的变化动态,积极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创业投资、私募股权、灾害补偿、税基评估等方面的新兴评估业务,为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投融资领域提供更多的专业服务。

  

  积极扩大与国外同行的交流与对话,引入先进评估理念,不断满足国内企业经营活动国际化的需要,为国内企业开展跨国、跨区域经营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为境外机构来华投资提供专业服务。

  

  四、完善政策措施,引导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

  

  (一)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充分发挥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重点项目,实施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政策,加大对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发展外向型高端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扶持力度。

  

  (二)加大拓展市场支持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大型资产评估机构总部落户上海、鼓励本地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到外省、市以及海外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增强本市资产评估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综合服务功能。

  

  (三)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积极争取将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纳入本市领军人才发展规划,加快培养一批职业素质过硬、技术功底扎实的复合型领军人才。同时,积极推进资产评估机构实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加强相关业务尤其是新型业务专业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能力的考核力度,不断加强人才储备。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逐步扩大政府购买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范围,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不断加大政府购买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力度。

  

  (五)探索推行职业风险集中投保制度

  

  鼓励和支持资产评估机构购买职业保险,探索职业风险集中投保的具体办法,争取降低保险费率,减少机构运作成本,进一步从整体上提升本市资产评估机构防范、抵御和化解各种职业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资产评估行业整体竞争力

  

  (一)加强内部治理

  

  本市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内部治理,建立并完善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及合伙人进退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股东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应制度的正常运作程序;尊重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中的主体地位,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制定完善本机构资产评估执业流程,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加强风险评价和过程控制,切实提高执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加强自律管理

  

  市资产评估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执业质量检查的相关制度,规范检查程序,充实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对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和对执业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自律检查取得明显效果。

  

  (三)加强行业服务

  

  市资产评估协会要充分利用信息与技术优势,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逐步建立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制度,研究制定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引导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协调发展。同时,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行政监管,优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

  

  (一)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充分利用行政审批网络平台,通过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网上报备等多种信息化手段,逐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已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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