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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加强对本市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程,加强对本市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规执业、屡查屡犯、管理混乱、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按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资产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增强从业人员的执业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执业质量,更好的发挥本市资产评估行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规范资产评估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市场导向,规范资产评估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在实施政府购买资产评估服务项目招标工作中,引导项目招标部门和单位,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模大小与难易程度,兼顾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条件,制定相应的招标方案,科学规范选聘资产评估机构。

  

  (四)规范本市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

  

  财政部门要在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实施意见,加强对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本市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的沟通协调机制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加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切实加强对本市资产评估行业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进,共同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六)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推广本市资产评估行业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创建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加快发展的舆论环境。

  

  
上海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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