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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教能力。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落实教师地位和待遇。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对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在岗人员,要督促其限期取得任职资格。公办幼儿园要按照总量调剂原则和国家及省定标准逐步配齐幼儿教师;2011年新建的50所公办园,根据规模,每园新增5名、县(市)区内部调剂5-10名公办教师,不足部分从社会聘用。已有公办幼儿园,人员不足的部分可调剂补充,其中,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公办幼儿教师要达到50%。

  农村集体性质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实行乡镇统筹制,其工资待遇要达到省级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要求标准,即达到上一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乡镇(街道)统一管理的形式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六)强化幼儿园规范管理。

  1.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实行幼儿园标准化管理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和年检制度,分类整治未经审批的幼儿园,对经整治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的予以注册;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早教机构、教育咨询等社会办学单位的检查,规范各类学前教育行为。建立幼儿园课程设置常态检查机制,预防和纠正各类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过度教育现象。

  2.扎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构建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责任,严防校外暴力和园内安全事故。

  3.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并综合考虑财政投入情况、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提价备案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4.强化保教质量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保教质量自评机制。坚持科学保教,按照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以幼儿为本,开展幼儿保教工作,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智力发展、快乐成长。

  三、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学前教育投入政策,并足额落实资金。

  (一)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市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对纳入今年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新建50所公办及公办性质的达标幼儿园实行以奖代补,按照新建幼儿园不同规模,分别予以15万元(6个班以下)、20万元(7-11个班)、25万元(12个班以上)标准的一次性奖补。自2011年起,对扩大招生班数且规范办园的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质(即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扩招班数每增加1个班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幼儿园(市级一类园),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二)设立学前教育发展综合奖补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市设立学前教育发展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综合考核上年度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落实教师待遇、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收外来务工子女入园等推进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有关县(市)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以上扶持政策由市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认真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职责,积极做好本辖区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相关公用经费筹措以及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筹措相关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办好辖区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并大力扶持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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