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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为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标准

  

  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400元/人。

  

  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社会散居孤儿,按照现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停止发放,其他生活待遇不变。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等证明的原件,并提交监护人资格证明(相关判决书、协议书、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已满18周岁继续在读的孤儿,需要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民政部门。为保护孤儿隐私,不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和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附件二),明确双方职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批准自申请受理之月起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个人银行账户。

  

  (五)增发和停发。对提出申请的孤儿要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核定身份,办理增发手续。对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因收养、死亡等情形不再具有孤儿身份的未成年人,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就读的孤儿,在学制规定年限期满的次月起,终止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四、资金来源

  

  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按实拨付各区县以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情况,每季度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区县财政局以及市民政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动态管理。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管理工作,要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情况及基本生活费审批、发放工作与孤儿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要运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市社会福利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孤儿生活费发放工作的指导、督查和信息收集工作,并对区县开展孤儿养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相关的事务服务。

  

  (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孤儿养育工作,要督促街道乡镇为孤儿建档造册,开展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要依托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站,在街道(乡镇)设立儿童福利指导员,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发放工作所需经费,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儿童福利监督指导等经费等列入预算。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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